年某自2020年3月起到某销售公司下属门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年某小时工工资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但实际上,年某在门店工作期间,每天工作5小时至6小时不等,每月休息2天,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2020年8月,因年某所在门店产品销售业绩连续数月不佳,销售公司宣布关闭该门店,并口头通知年某解除劳动合同。年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计酬,年某在职期间并未对双方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年某认可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是合法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年某则认为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形已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未达成一致,年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调查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为全日制用工。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认识到自身用工管理的不规范,最终,双方达成支付经济补偿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