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的时代要来了!
近日人社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共享用工提出若干指导意见。
共享员工就是让员工在企业之间临时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再分配。
灵活用工的兴起
“灵活用工”并不是新兴概念,在上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进入经济危机,失业问题日益严重。
这一时期,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现了其独特的力量,以多样化的经营业态,高效、灵活的经营方式。
在发达国家的灵活用工雇用模式已经十分成熟。比如:日本的灵活用工在人力资源行业中占比已到40%,美国占比为34%,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等欧洲国家“灵活用工”的占比均达30%以上。
共享用工的本质和价值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共享用工,多见于关联企业尤其是集团化公司之间,往往是通过“任命通知”等形式,安排员工同时在其他关联企业任职。
例如在疫情期间,餐饮行业主要依靠线下收入,疫情防控期间资金不足,员工工资支付困难,商超和生鲜配送企业线上订单成倍增加,工作人员缺口大增。根据恒大研究院数据,仅在春节7天内,疫情已对餐饮行业零售额造成了5000亿元左右的损失。
有鉴于这些经验,共享用工实际上就是企业之间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共享用工不同于第三方用工行为的劳务派遣或平台用工,也不同于劳动者自发就业的兼职。其深层价值在于解决企业间的用工余缺矛盾、提升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并对稳定就业发挥积极作用。
共享用工模式的关键问题
共享用工作为“新”事物,我们的企业都在探索阶段,会遇到许多问题及疑惑,用工合同如何签订才能避免风险?员工工资如何支付?企业成本费用如何计算?面对共享用工,理清思路才能掌握关键。
01
用工合同
共享用工存在两项用工关系。
一项是与原用工单位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原用工单位需要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义务,比如:为员工缴纳社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一项是与临时用工企业新建立的用工关系,基于岗位不同特点、计酬模式的不同,适用于不同的用工关系,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可能会涉及到: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合作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个人承包关系、新业态用工关系等根据具体情形及合同约定条款界定。
温馨提示
由于原用工单位如餐饮企业往往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故不能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员工派遣到临时用工企业工作,如果原用工单位从中收取手续费或其他派遣性质的手续费,将面临相关法律风险。
为了应对共享期间的工伤及意外伤害,建议原用工单位继续缴纳工伤保险,临时用工单位应考虑为这些“临时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02
发薪结算
目前市场上较为常用的发薪模式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