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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合作模式及法律



灵活用工平台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合作模式最常见的有渠道合作模式与业务外包模式两种,在不同合作模式下,灵工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

(一)渠道合作模式

在渠道合作模式下,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渠道商为灵活用工平台推荐实际用工企业,由用工企业与灵工平台直接签署协议,灵工平台支付人力资源公司相应推介佣金。

在该业务模式下,实际用工企业系与灵工平台直接发生用工关系,因而灵工平台可以直接面的实际用工企业,但任需注意对实际用工企业所转包的业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核验,以免实际用工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联合利用灵工平台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拆分人员工资以偷逃税款。

(二)业务外包模式

在业务外包模式下,人力资源公司自实际用工企业承揽业务后,作为用工企业再行转包给灵工平台,由于人力资源公司与灵工平台签署协议,并由灵工平台与灵工人员进行结算。

1.与灵工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在该种合作模式下,灵工平台并不直面实际用工企业,无法知晓实际用工企业与灵工人员之间是否已切断实质劳动/劳务关系,与灵工人员之间的用工模式是否由传统用工模式转变为灵活用工模式,因此往往未能真正做事业务外包,仅提供简单的结算服务。根据《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因此,灵工平台作为发放服务费的一方,存在被灵工人员要求承担劳动法律关系的风险。

2.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除此之外,上述合作形态中,若灵工平台未实际履行业务转包功能,而向人力资源公司开具与其自实际用工企业处承揽的业务内容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亦将面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及第33条的规定,为他人及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到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依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文依据高亚平老师的《灵活用工平台的合规之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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