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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业灵活用工平台做不了?



虽然灵活用工在大部分人眼里还是个小众冷门词,然而殊不知灵活用工却悄无声息地已近万亿市场,惊讶之余再看看政策扶持,灵活用工已是我国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用工模式,各地政策无不在鼓励灵活用工。我们所熟知的美团、饿了么以及滴滴和各大快递公司,都使用了超大量的灵工人员。灵活用工的使用为企业节省了大量人力成本的同时还减少了企业承担的风险。所以业内基本上跟灵活用工沾边的企业都对此趋之若鹜分一杯羹,也导致很多人对灵活用工的印象极为恶劣:无非就是为了逃避社保,对员工利益极不负责!虽然言重了,但确实存在。不过在各地政策的引导下,灵活用工将会越来越正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也会解决。但是不管政策如何改变,灵活用工的走向趋势如何,有些行业却是现在看似“无所不能”的灵活用工所不能做的。下面以法律法规来阐述有哪些行业是灵活用工平台做不了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得。再根据国税总局的《8765号答复》解析,对于这些行业的灵活用工主体而言,意味着其只能严格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界定其所取得的收入性质,无法通过灵工平台走委托代征模式从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只能归类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这个税率成本可比灵活用工一般的3万内免起征个税要高太多,也就是说灵活用工主体对于这些行业根本没法去操作。那么,这些行业的灵活用工就做不了了吗?其实《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8765号答复》肯定不是对灵活用工行业的限制,而是对灵活用工行业选择模式的引导。

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很好理解,如果把“劳务所得”变成“经营所得”就是绝对符合真正的灵活用工,也就是鼓励灵活用工平台尽量走个体工商户模式,这样的话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没有冲突了。那么何为个体工商户模式呢?其实,通常所说的个体工商户模式,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变成个人经营者从事工商业生产和经营。所以通过个体户合作所产生的薪酬便是经营所得。其实灵活用工平台都可以为自由职业者进行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为自由职业者避免了繁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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