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级>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同时是否也应承担工伤保险


李某在张某以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的一项大楼建设工程中担任工头,2020年5月12号下午,由于李某在工地施工时被倒塌的砖块砸中腿处,张某随后将受伤的李某送往当地的医院,经医院的治疗并且诊断确认李某腿部骨折,短期内无法行动。李某住院治疗一个月有余后,转移至家中休养。休养期间的李某要求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通过李某在湖南省长沙市社会保障局调查并且作出工伤认定后,认定李某为因工负伤且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认为李某是被派遣员工,表示公司不应该承担其工伤赔偿。李某表示其要求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李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且公司只是将资质证明给张某借用,所以拒绝对李某进行工伤赔偿。

 

本案中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企业的资质证明借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张某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张某招用的劳动者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在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主张其权利,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仅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灵就宫,专业的灵活用工解决方案服务平台,为企业用工降低成本和风险,合法合规降本增效!




© 苏州全思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5027861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