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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如何确立?


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工程施工组签订项目分包合同,该合同内容表示,将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旗下的施工项目分包给李某工程施工组,工人工资由李某承担,但是由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发放。后来李某招聘张某负责该项目的现场指挥与日常管理等工作,并且张某的工作时间与内容均由李某负责。某天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针对张某的工伤赔偿双方各承担一半。随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确认与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例中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张某经李某招聘并入职到该项目上工作,其工作内容和时间均由李某安排,并未接受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在工资支付方面,项目分包合同约定,工人工资由李某工程施工组承担,由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发放。根据该协议,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的只是代发工资的义务。故可以认定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本案中,劳动关系成立的判断依据是张某经李某招聘入职,其工作内容和时间均由李某安排,并未接受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工资酬劳部分也是由李某承担。故可以认定南京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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