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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承担?


孙某作为申请人在王某以被申请人河南某建筑服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的某项目修建工地搬运房砖,2019年3月20日下午由于该工地楼梯支架整体倒塌将孙某摔下地面,被工地上的一些砖瓦砸伤进院。孙某受伤后,由工地管事将孙某送往该县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脚脚踝骨折。至此在医院住院治疗28天。随后,申请人孙某以到保险公司索赔为由到河南某建筑服务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工资证明一份。
 

2019年9月25日,孙某以河南某建筑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孙某个人申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孙某为因工负伤。孙某要求河南某建筑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公司拒绝,公司坚持认为孙某不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不是公司聘请人员,公司只是将资质证明给王某借用,孙某是项目承包人王某(社会自然人)个人所请,与公司均无隶属关系,因此公司认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与公司无关。孙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继续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例中涉及到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故经仲裁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孙某要求被申请人河南某建筑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按工伤支付相关待遇,其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但申请人虽未办理退休手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规定,申请人应享受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依法扣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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