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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险:为灵活用工编织“安

广东省先试先行,或将为国家颁布有关新政给予经验参考。伴随着平台经济盛行,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问题引起政策层面高度关注。除开国家层面特别强调要补短板,推动以制度化的形式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彻底解决,一部分地方也已先试先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策。

比如,广东省省人社厅等职能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等特定工作人员参与工伤险的办法(实施)》,就将包含网约工、实习生、见习人员等8类特定工作人员纳入了工伤险范畴。这毫无疑问是地方对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一次关键尝试。

这类规章制度的优点,首先就在于,其兼备了时效性与丰富性,《办法》将工伤险的覆盖范围扩张到了过去被法律制度所忽视的人群,产生了对现有劳动法律体制的强有力填补,涵盖了灵活就业人群在合法权益保障层面存有的规章制度缺失。现实生活中,外卖送餐、快递物流等灵活就业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问题频频出现,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类人群对工伤险的要求日益增加。广东省最先实施的这类规章制度,显而易见有解燃眉之急的作用。

与此同时,新规章制度也在审慎和包容中间维持了均衡。其属地管理、自行参保原则,并没有对企业或用人单位(组织)强行规制。这类包容与审慎,既可推动用人单位交纳的意向,也可减少其不满情绪,完成劳资均衡。

除此之外,《办法》对参保中产生的特别情况,和一部分新政策与旧规章制度中间的关联,都对其进行特殊说明,也使之具备协调性。比如,对已与用人单位构建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已参与社会养老保险且与此同时在别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能否和怎样交纳单项工伤险等实际问题,都进行了详细描述。

依托于上述的优势,《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伤险层次给予了新的保障措施,而广东先试先行也更进一步为国家层次颁布灵活就业人员保障制度给予了实践经验参照。

当然了,针对《办法》在实际操作环节怎样实行,也还需更细致的考虑。比如,要提高现行政策宣传,以促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工伤险的自愿性向主动性转化,尤其要融合“以案说法”的方法,提高用人单位防范风险性风险的观念。

而全国各地劳动仲裁职能部门也可以提早探讨、加强预判,如果因该《办法》引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怎样按照新规章制度开展合法的裁定,依据规范应更为明确,便于建立兜底保障。地域性差异,也是执行新政策要注意的问题。比如,在经济发展比较发达的深圳、广州、珠海等地,风险性问题很有可能多见于网约工;而别的地区则应在实习生、见习人员和家政服务人员层次加多重视。

总而言之,该《办法》是我国地方性劳动者现行政策的一回有利探寻,也期望其变成我国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的新开始。因此,在现行政策试行环节,广东全国各地可以就其中的困难与问题加强总结,为后面更大范畴的健全与推广,给予实践经验与基础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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