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级>
网约车司机刘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



近些年,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灵活用工行业快速发展。对于劳动者来说,“灵活用工”没有固定工时约束,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而对于企业而言,“灵活用工”可根据季节和不同阶段需求招聘员工,提高用工弹性,降低用工成本。这种“双赢”的格局,使得灵活用工愈发受到社会欢迎。同时,各地工会组织要将网约车驾驶员作为推动建会入会的重点群体,进一步拓宽入会渠道,最大限度吸收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搭建从业人员与新业态企业交流沟通平台,探索建立从业人员与新业态企业平等协商机制。

刘某某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专快车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与所有网约车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在驾驶注册车辆内突发疾病死亡,其近亲属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某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法院未确认劳动关系。由于科技公司要求司机统一着装、接受培训、服务被投诉受处罚等是保证服务质量的必要规范,不足以认定对司机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刘某某可自主登录平台接单,所得报酬由自主选择的接单量确定,难以认定与科技公司存在经济和人身属性。我们要更加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及促进网约车平台企业合规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 苏州全思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5027861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