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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与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一般认为,适用于传统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关系称之为标准劳动关系,那么,适用于灵活用工的用工关系可称之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相对于“标准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的“非标准”主要体现在用工主体的非标准、管理从属性的非标准和劳动标准适用方面的非标准。吴某在某物流公司驾驶部门名下车辆从事畜禽类运输工作,工作中需佩戴公司发放的《车队司机出入证》并遵守公司规定和员工守则。由于双方一直未订立劳动合同。2020年底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要求该物流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集团公司以畜禽运输不是其业务范围、系运输业务外包方聘用管理吴某为由否认与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吴某申请仲裁,请求该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等,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该物流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畜禽运输是开展业务的必要辅助性内容,因此吴某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吴某驾驶的车辆归属以及工作中须遵守的有关要求,均体现其实际受到集团公司用工管理。故认定与其为劳动关系。因此,在标准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制适用劳动法律规定的全部劳动标准,比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高工时、法定休假、最低工资、法定福利、经济补偿等;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性适用部分劳动标准,而不是强制适用全部劳动标准,比如,当事人无需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不订书面合同没有惩罚责任、劳动者并不当然享受休假待遇、不强制适用工时限制、解除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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