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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科技公司是否需要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和经



大熊网络科技公司是小熊科技公司的子公司。2019年5月,李某入职大熊网络科技公司担任网络运营专员,与大熊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大熊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李某到小熊科技公司担任网络运营专员。自2020年10月起,小熊科技公司负责发放李某的工资以及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小熊科技公司没有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小熊科技公司仍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28日,李某以小熊科技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辞职。之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熊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判决结果是小熊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某任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李某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上述案例中,实际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按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起,李某与小熊科技公司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小熊科技公司就应当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法律意识不足以及管理不规范,导致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小熊科技公司需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李某以小熊科技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小熊科技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小熊科技公司超过一个月才提出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拒不签订的,小熊科技公司可以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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