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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用人单位是哪个公司?



大熊网络科技公司是小熊科技公司的子公司。2019年5月,李某入职大熊网络科技公司担任网络运营专员,与大熊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大熊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李某到小熊科技公司担任网络运营专员。自2020年10月起,小熊科技公司负责发放李某的工资以及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小熊科技公司没有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小熊科技公司仍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28日,李某以小熊科技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辞职。之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熊科技公司承认与李某的用1工关系。

上述案例中,虽然李某的劳动合同是与大熊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但李某被安排到小熊科技公司工作后,社保转为小熊科技公司购买,工资转为小熊科技公司发放,用工主体实际上已变更为小熊科技公司了,并非大熊网络科技公司与小熊科技公司两个关联公司之间借用员工的关系。虽然大熊网络科技公司和小熊科技公司是关联公司,但两家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李某的工作调整程度明显属于更换了用人单位,而非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短期借用,因此李某的用人单位是小熊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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