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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灵活用工新模式下的利益平衡理念


随着互联网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壮大,“快递配送”已经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快递配送标准是按单结算费用,真正实现多劳多得的灵活用工模式,但因配送员在配送的过程中急于完成配送而导致产生的交通事故的数量与日俱增。由此带来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快递配送员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如果配送员与物流平台经营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配送员属于物流平台经营者的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物流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互联网灵活用工的新形态用工的模式下,物流平台经营者与配送员之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且一般属于合作关系。这种做法看似不符合保护劳动者的理念,但其实这是物流平台经营者与配送员双方对其自身利益经慎重考虑平衡而达成的结果。对物流平台经营者而言,灵活用工模式的发展使得企业能够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及时增减订单,灵活地降本增效。对配送员而言,灵活用工模式使得配送员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时间和地点,从而更具独立性和自主性。对社会而言,灵活用工模式有助于促进就业以及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实现整体效率的提升。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要通过利益平衡理念来确定快递配送员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既要充分发挥灵活用工模式的优势,还要克服其相应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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