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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2020年3月,赵某与江苏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署劳务用工协议,正式建立劳务用工关系,协议中经双方约定赵某自行承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该公司安排到某商业大楼任职保安工作,且赵某每天8小时在大楼中任职,赵某的工资由该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但在2021年2月,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在未经与赵某协商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务合同,并且该公司拒绝给赵某提供工伤理赔的费用。于是,赵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给予一定的工伤理赔。

经核实,从社保缴纳记录来看,赵某确实属于自由职业人员,但是该身份不应该影响他成为劳动者的权利。事实上,赵某的工作标准符合该公司的正式员工用工制度,存在人身隶属性且该公司也给予了相应的劳动报酬,故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双方符合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要件。

本案例中,赵某表示其自行缴纳社保费用是该公司所要求的,但是该公司对赵某进行固定的用工制度管理,并每月给赵某支付劳动报酬,可说明双方符合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以此同时,该公司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便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关系,故对于赵某提出的要求该公司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给予一定的工伤理赔,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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