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级>
胡某与平台管理公司的劳务关系判定

某互联网平台管理公司是外卖平台在上海的一个运营商站点,胡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通过APP注册时,胡某按软件提示开启了人脸识别并录入“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语音。2019年8月24日,胡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平台管理公司自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胡某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后,诉至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注册成为骑手后,通过平台APP接单且无法拒绝平台派发的订单,其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平台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不仅向其发放薪资,还制定考勤规则,对其服务进行监管,尤其是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对超时配送根据客户评价予以惩罚,应当认定平台管理公司对胡某进行日常用工管理。平台管理公司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引导胡某在线签订有偿劳务性质的格式合同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不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为由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无法认定胡某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真实意愿,鉴于胡某与平台管理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胡某与平台管理公司之间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妥当地将传统理论应用于平台用工争议,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审慎处理新业态劳动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具有典型意义。




© 苏州全思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5027861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