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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随着新兴行业的崛起以及企业业务模式的变化,灵活用工平台因为能够解决企业和个人的诸多痛点而备受青睐,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减少企业用工成本不可或缺的业务方式。然而目前市场上一些不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对企业进行过度的宣传误导,致使企业对灵活用工平台存在一些过高的“期待”;以及近期灵活用工平台频频“暴雷”也导致社会普遍对灵活用工平台抱有疑虑,使得合规运营的灵活用工平台及对灵活用工平台有着真实业务需求的企业也频受掣肘。我们认为,对于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在各方充分考虑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灵活用工平台的。

2010年至2016年期间,四川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法人唐某,利用其负责税务师事务所全面工作并具体负责为四川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提供税务服务的职务便利,在为某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税务筹划等税务服务过程中,自行或指派工作人员帮助某公司在财务资料中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少缴税款,先后从某公司财务负责人罗某某处收受“好处费”共计65.4万元现金。2018年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调查核实后,要求某公司自行补缴税款。某公司经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3315615.85元、滞纳金2373431.62元。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2019年2月2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被告人唐某被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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