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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灵活用工情况下的劳动关系本质



所谓“灵活用工”是与标准用工相对而言,并非法律概念。常见的“灵活用工”方式主要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合作关系、退休返聘等等。很多企业所采用,尤其是一些非全日制用工,实习生或超龄人员用工、双重劳动关系、业务频繁调整下的短期用工、互联网平台用工等,也有流动性较大,且本人没有缴纳社保意愿的用工企业较为常用。比如:网约厨师张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张某在某信息公司运营的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劳动合同。数月后张某主张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但仍应审查事实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APP平台对张某进行指派、调度及奖惩等,按月发放报酬,表明张某受信息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总的来说,灵活用工平台下企业和个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简单的流程操作:把企业与个人的雇佣关系,转变成企业在云用工灵活用工平台上发布任务而个人在平台上接受任务的三方合作关系。企业跟平台签合同、平台跟个人签合同,个人跟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以任务结果结算报酬。灵活用工促进企业合规,需要做好几点,全流程线上化操作;支持多种对接方式;账户资金受监管;后台数据可视化;跨地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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