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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单某某与某服装工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行业都开启了“灵活用工”模式。就比如我们熟知的互联网行业里面就流传着这么一句话:腾讯、小米酷爱岗位外包,“十个岗位八个外包”。再比如说淘宝、滴滴,淘宝有100万个卖家,这100万个卖家都不是它自己的工作人员。滴滴有很多司机和车,这些也都属于它的“灵活用工”,而不是它自己的用工。某服装工厂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电商平台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服装工厂公司在该平台开设直播间,服装工厂公司提供商品并自行雇人直播售卖。服装工厂公司法定代表人通知单某某面试该平台主播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底薪、提成比例和工作时间等,未订立劳动合同。单某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主播保密协议》,每月收入由服装工厂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后单某某离职并要求支付提成等,服装工厂公司称其是科技公司员工,否认劳动关系。单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单某某与服装工厂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灵活用工”主要是通过一种新的用工模式(非雇佣关系)来解决企业用人成本,并将原有的工资成本转变为经营成本,并能获得增值税专票进行税务抵扣。让企业降低成本的同时,让税票合法合规。要知道灵活用工只存在合作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书面协议内容进行推定,而应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综合判定。单某某是由服装工厂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招聘、安排工作,且支付劳动报酬,证明其接受服装工厂公司劳动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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