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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与主播间的关系问题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直播等线上业务,2019年5月该公司招聘网络直播平台艺人20名且以签约合作的形式与艺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表明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同年的11月劳动监察机构相继接到该网络直播平台艺人等多人投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艺人指出该公司违反工作时间规定、克扣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
上述案例中该公司与劳动者建立民事合作关系的主观意图是明确的,但由于某些具体操作上的失误和不当,使得该用工涉及到了一些劳动关系的领域。此外,直播平台可根据自身商业模式、直播形式的特点灵活确定与主播签订合约的形式。若直播平台与主播间依附性较弱,无需对主播的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等事项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约束,则其应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基于商业目的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对双方权益的合理保障。而若直播平台需要对主播的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等事项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约束,即需要对主播进行劳动管理,那么其应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身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亦可最大程度地保障主播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看来,该公司与网络直播平台艺人之间的关系,总体上可以判定为合作关系,但由于其名义上规定艺人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等,容易使人误认为其具有劳动关系。故直播平台可引入与经纪公司的合作,采用不再与主播直接签订合约等方式,合理规避法律和商业风险,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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