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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与灵活用工的区别

从政府提出的鼓励灵活就业起,国家和地方就不断的开始涌现关于灵活用工的相关规定,从《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到国务院等各类不同场所及相关规定中不难发现:“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从业;新就业形态;自主就业;承包”等字眼都出现在了灵活用工的渠道中。同时各地关于开放灵活就业和灵活用工市场的有关文件中也均出现了相关说明,并且随着经济和时代的不断发展,关于灵活就业的形式本质上还在不断增加和补充。摘要:从政府提出的鼓励灵活就业起,国家和地方就不断的开始涌现关于灵活用工的相关规定,从《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到国务院等各类不同场所及相关规定中不难发现:“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从业;新就业形态;自主就业;承包”等字眼都出现在了灵活用工的渠道中。同时各地关于开放灵活就业和灵活用工市场的有关文件中也均出现了相关说明,并且随着经济和时代的不断发展,关于灵活就业的形式本质上还在不断增加和补充。

关键词:灵活就业 灵活用工 相关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非常灵活,所谓灵活就业,指建立在个人就业意愿和现行法规及用工单位制度匹配的基础上,个人选择一种或多种就业形式,实现个人对工作时间、时间内容、工作形式、收入要求等因素的自由选择权,包括自我雇佣(承揽经营)、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从业等。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指的是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以及家庭帮工、劳务工等。灵活就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灵活性强、自由度高、自主性强、选择空间大等。

灵活用工区别于标准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指企业基于实时用人需求,灵活地按需雇佣人才,双方不建立正式的全职劳务关系,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共享用工、派遣、平台用工等。灵活用工可以说是传统固定用工模式的补充,在发达国家十分成熟,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职位由高到低都有涉及。灵活用工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用工形态多元化、劳动配置高弹性、轻过程管控、重结果交付等。

灵活就业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个人,灵活就业是从个人角度出发灵活就业模式的选择较为多样化,自我价值的体现在于看企业的优劣,更多的是体现出一个人的就业形态和模式

灵活用工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企业,在灵活用工模式中企业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及高额税费,可以使雇主将工资支出从固定的支出转化为可变成本。这种模式更为灵活,不需要付出额外费用,也不需要复杂的入离职流程,企业节省了成本,人才价值也可以充分发挥。

“灵活就业”始终提醒我们,政府大力支持这种新模式,动机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做这个业务的使命就是促进就业。在灵活用工这种新形态的模式下,灵活就业者应该更好的利用灵活用工个,转变工作方式,让灵活用工平台在灵活就业这种发挥重要的作用,致力于帮助企业为应对未来的挑战。因此,大力促进灵活就业,拓展相关业务渠道,相当于直接推动了企业灵活用工的发展。灵活就业模式的增加也让企业灵活用工模式的选择更加的多样化。同时灵活就业相关限制的开放和规定的清晰也会对企业灵活用工的合规带来更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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