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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公积金?

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性征询建议。《征求意见稿》结合深圳发展实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创新发展,确立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存缴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等,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营商环境、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员工的正当权益开展了探索,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6日。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存缴住房公积金

依照现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该为员工强制性存缴住房公积金,其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存缴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引进自愿存缴机制,准许其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愿存缴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引进自愿存缴机制有益于更进一步扩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推灵活就业人员化解住房问题。

现阶段,《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存缴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性公开性。

二、确立缴存基数范围保护员工正当权益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月存缴额是依照缴存基数来计算出来的。月存缴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包含员工个人存缴部分和单位为其等额存缴部分。现行《暂行办法》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个人上个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员工个人上个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实际中,员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有不一样的认知: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明文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该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实际需求;还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明文规定应该刚性具体。

为了更好地化解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参考深圳其它的行业的行政立法经验,确立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员工上个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列入缴存基数的强制性计算出来范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则不会再强制性列入,而是激励单位将其列入。确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出来范围,不但兼具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更能推动存缴单位规范存缴住房公积金,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三、推行对存缴困难公司企业的支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现亏损等困难情形的单位,经职工大会或是员工代表大会探讨通过,能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减少缴存比例或是缓缴住房公积金;每一次申请办理减少缴存比例或是缓缴的限期不超过两年,缓缴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应该补缴;两年限期届满后单位仍然出现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是员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探讨通过后,能够申请办理停缴住房公积金,每一次申请办理停缴的限期不超过两年;在单位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期内,员工能够申请办理自愿存缴,存缴限期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据悉,容许困难公司企业减少缴存比例或是缓缴,是为了帮助公司企业解决经营管理困难,正确引导公司企业和员工渡过难关。在公司企业缓缴断缴住房公积金期内,容许员工自愿存缴住房公积金,能够解决员工因断缴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问题,兼顾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欠缴举报和追缴解决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能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员工要求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该在规定限期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限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以支持。

另外,《征求意见稿》鼓励单位和员工商谈解决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等应该积极正确引导和协调,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单位和员工已商谈明确住宅公积金补缴方案或是签定补偿协议,已经履行或是履行限期尚未届满的,无新的客观事实和原因的,员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以支持。

五、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用住房发展机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推动城镇住宅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宅困难。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已20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优先确保存缴员工获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条件下并且经过准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探索采用发放项目贷款等形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用住宅发展,以贯彻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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