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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争议案



“劳动关系”一词在灵活用工行业关注度之高,主要是自灵活用工热潮以来,利用灵活用工服务公司或平台“去劳动关系化”的违规案件频发。近年来灵活用工平台数量激增,但很多平台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灵活用工需求,仅仅只是代发工资和对外开票。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缴纳员工社保和个税,便通过这类平台假借灵活用工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在今年多地整治灵活用工平台工作中,已披露了大量此类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周某是某信息公司项目开发运营的甲平台注册骑手,后自行转向乙平台注册,《乙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同时不限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骑手自由抢单。周某在送餐途中受
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周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未认定劳动关系。

《乙平台用户协议》明确平台与骑手不成立劳动关系,周某在平台注册时已阅读知晓。平台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足见信息公司并未对骑手进行劳动过程管理,对骑手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属业务质效管理,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由此,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对灵活用工平台应具备的能力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要求。最基本的就是灵活用工平台要能有效甄别灵活用工业务场景,确保灵活用工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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