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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案例分享


某制作手机膜厂
招聘生产线操作工。王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制作手机膜厂担任操作工,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看了一年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王某每天工作时间为4小时,每周上班6天,每小时工资为25元,其中工资部分包含社保费用。2020年12月王某在厂里工作时不慎发生了事故,经专人鉴定构成工伤8级,在处理工伤相关待遇、费用等支付时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认为在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费用,故不需担此责,因此王某以某厂不愿承担事故带来的费用为由起诉其至法院,王某要求该厂应该支付疗养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总计15万元。

上述案例中表明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员工在工作场地、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动合同法》第5章第3条中明文规定,企业应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是由于单独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流程比较繁琐,导致有一些企业会省去这一步骤,因此上诉案例的劳动者与企业以及企业不得不面临的员工工伤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案例中因某制作手机膜厂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应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该厂承担,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并且要求企业支付疗养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总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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