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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看灵活用工的法律风险


2020年6月,劳动监察部门连续收到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多人投诉上海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投诉内容则表示出公司在违反员工规定的工作时间情况下克扣员工相应的工资、未按规定的流程给予员工加班工资等。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对该公司进行内部查明,结果如下:

1、该传媒公司主要从事业务是网络线上直播,旗下艺人主要工作在抖音、淘宝、腾讯等网络平台上提供在线直播、卖货等表演。公司通过平台签约合作的形式与孙某某以及其余20名艺人签订了“艺人线上直播合同”,明确双方在本公司只是合作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要求艺人工作时间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直播时间必须满足标准时长的8小时/天以上,但是对直播的起始时间不作严格的规定,艺人自行吃饭和休息等时间不作规定。

3、公司艺人的费用结算内容分为两部分,即服务费+业绩,“服务费”表示是一人在本公司工作的基本费用酬金,“业绩”则表示是线上直播的打赏提成。

 

上述案例涉及到新业态下灵活用工模式的平台企业。从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合作关系是明确的,但由于某些劳务协议和实际操作上的失误和不当,使得该用工有一些劳动关系的色彩。

案例中的传媒公司与网络线上直播艺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合作关系,但由于双方协议规定公司艺人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把网络直播所获得的公司收益称为酬金等,容易使人误认为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固定劳动报酬的特征,从而引发不同的认定观点争论。

因此可以看出,不在劳动关系下的灵活用工,由于其所拥有的权利义务遵循双方协商约定,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和用工制度所制约,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但操作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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