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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可以“灵活”,但纳税要守“规矩!
实践活动中,灵活用工在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上有着灵活性,但也因为其模式的创新性和特有性而在税收处理上具有许多安全风险。对灵活用工企业来讲,用人能够很灵活,纳税应该“规矩”些。
不久前过去的3月,平台经济频繁以“被处罚”“被点名”等形象出现在大众视线中——3月初,5家社区团购企业因不正当收费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给出罚款单;3月15日,央视3·15晚会节目点名互联网技术招聘网站泄漏个人信息……当做一类新兴经济模式,平台经济伴随着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渗入到众多行业和领域。而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强盛兴起,灵活用工这类新业态也日渐普遍。一般 而言,在灵活用工新业态中,综合服务平台(如外卖平台)与服务项目出示个体(如外卖送餐员等)中间,并无可以直接劳务雇佣关系,当做期间“纽带”的,便是灵活用工企业。灵活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个体组成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综合服务平台则从灵活用工企业购买服务或规定其代理清算。实践活动中,依据灵活用工企业与综合服务平台签署的合同协议内容来说,具有两类常用的运营模式,即参与经营型和中间服务型。

一、参与经营型
参与经营型,指灵活用工企业当做服务项目出示方,与综合服务平台签署合同,向服务项目买方可以直接出示服务项目。灵活用工企业与服务项目出示个体创建合理合法合规的用人关系,并且为其依法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服务平台可以直接向灵活用工企业支付服务费,灵活用工企业以服务费全款向综合服务平台出具增值税发票。在参加经营型模式下,灵活用工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主要是来源于综合服务平台,但因现阶段管控体制尚需健全,某些灵活用工企业运用虚增业务量,甚至于虚构交易规则对外出具增值税发票,以获取违法利益。与此同时,某些灵活用工企业运用网络交易可被删掉、被仿冒的漏洞,在个人所得税缴纳申请时,瞒报真正劳动关系,依照核定征收率更低的“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非常容易引起税务风险。

二、中间服务型
中间服务型,由灵活用工企业担任中介人物,向服务平台带来“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灵活用工企业依据服务平台的规定,挑选灵活用工个体,并为服务平台带来信息搜索、交易撮合、合同签订、税费代缴、费用结算等服务项目。在这类模式下,灵活用工企业向服务平台收取分包劳务费及项目服务费,依据项目服务费向服务平台出具增值税发票,并在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分包劳务费支付给灵活用工个体。如此一来,灵活用工企业接收的款项包含两部份,部份是“互联网+”服务费,记入灵活用工企业收益;部份是灵活用工个体的酬劳,灵活用工企业实现结算后,支付给灵活用工个体。操作实务中,某些灵活用工企业将接收的服务费及其劳务费合并出具增值税发票,在其中不无虚开增值税票隐患。中间服务型模式下,灵活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个体一般 不会有劳动雇佣关系,但需依照委托代征协议书,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提议的答复》,灵活用工人员从服务平台获得的收益很有可能包含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个大类。灵活用工人员获得的收益是不是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依据纳税人在服务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本质完成判断。殊不知在操作实务中,灵活用工交易明细总数很大,交易服务类型多,某些灵活用工企业在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一般 不分辨具体服务类型,全都按个体承包经营中较低核定征收率的所得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 中,也有某些灵活用工企业仅依据下游企业带来的信息来签署从业人员服务合同并结算薪资,这类灵活用工企业对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及带来服务项目真实有效均无法验证,造成 存有很大的虚开增值税票隐患。对于此事,笔者提议服务平台企业应该提高合规认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灵活用工个体身份认证,对交易情况完成全流程监管,做到业务全环节留痕,保证 应税劳务真实有效,预防虚开增值税票和逃税隐患。


结语
实际情况中,也有某些灵活用工企业仅依据下游企业带来的信息来签署从业人员服务合同并结算薪资,这类灵活用工企业对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及带来服务项目真实有效均无法验证,造成 存有很大的虚开增值税票隐患。对于此事,笔者提议服务平台企业应该提高合规认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灵活用工个体身份认证,对交易情况完成全流程监管,做到业务全环节留痕,保证 应税劳务真实有效,预防虚开增值税票和逃税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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