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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就宫: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 前 言 ★

3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这意味着在深圳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将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此举对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01、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达2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去年8月的数据显示,中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同时,国内某招聘平台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灵活就业招聘人数同比增长76.4%,近六成员工规划第二职业。“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提及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

02、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暂行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提取和使用,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暂行规定》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这是深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就业群体全覆盖的一大举措,同时有助于解决大城市的住房问题。

03、明确缴存基数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和收入相对不稳定,《暂行规定》拟充分赋予该部分群体更多自主选择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其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04、完善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

《暂行规定》中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工要求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05、推行对缴存困难企业的支持举措

《暂行规定》明确,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

两年期限届满后单位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后,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在单位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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