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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物流公司是“饿了么”站点运营商,经该公司一站点负责人吴某招聘,原告王某某传在“饿了么”的APP平台进行了注册,并且只在该平台接单送外卖。王某某的日常工作由站长安排管理,工作时间为早7点至晚7点,并由物流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后站长以王某某拒绝接单、超时配送等为由要求其离职。因与物流公司沟通无果,王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王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审理中,物流公司提交了《配送服务承揽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某委托物流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同时外卖配送服务由王某某传承揽……”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协议虽约定王某某传须成立个体工商户才能“承揽”外卖配送服务,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物流公司招聘王某某传在其站点工作,负责管理的站长系该公司员工,王某某传工资亦由该公司逐月考核发放,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审判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其签订“承揽协议”,试图通过建立所谓的合作关系规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对此法院不拘泥于书面协议内容,而是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从劳动者入职、出勤、接单、薪资等环节考察公司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情况,从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既充分保障了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也为平台用工、灵活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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