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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衍生出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临近春节,监管再度关注灵活用工权益保障问题。1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对美团、饿了么、滴滴、曹操、达达、闪送、货拉拉、满帮、到家集团、阿里巴巴、腾讯等11家头部平台企业联合开展行政指导。这是继2021年9月,上述四部委对10家互联网平台开展行政指导以来的又一次行政指导。平台经济以灵活用工的形式催生新就业形态,随之衍生出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关系的确立。

当前,随着企业成本压力的增加,用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自身的用工风险,越来越多地选择外包模式,比如将快递业务、送餐业务等外包给第三方。在此背景下,用工企业和员工不直接签署用工协议,而是由外包公司签署协议,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再由外包公司支付给员工。在这种模式下,员工的劳动实质上是外包公司的业务,而与用工企业不构成强联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以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和专送骑手为例,专送骑手要按时上下班,有底薪、收入稳定,用人单位设置了相应的工作失误惩罚措施,比如迟到、差评扣款等,专送骑手辞职需提前申请,所以专送骑手和用工单位呈现强依附性,属于劳动关系。划定用工企业和员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通过现象看本质,即“重实质、轻形式”,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强依附性和归属性,假如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很强的“归属性”,实质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那么双方极有可能被判定为劳动关系,法律判决也会倾向于保护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的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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